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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二级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2012-04-12 15: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民主管理大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民主管理大会是学校各二级学院、行政机关、后勤、教辅单位等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策,支持和配合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民主管理大会是肇庆学院教代会下属组织,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

第五条 民主管理大会的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 权 与 职 责

第六条 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党政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就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学科研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并对通过和决定的有关事项实施进行监督。

(四)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党政领导的人选,参加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七条民主管理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听取本单位教职工通过民主管理大会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党政领导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民主管理大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组 织 制 度

第八条 民主管理大会设常设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组长由二级分工会主席兼任,副组长及成员由民主管理大会推选产生;常设工作小组实行任期制,与分工会同届产生,同期换届。常设小组负责民主管理大会各项工作,并在民主管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教职工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

第九条 民主管理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二月。除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外,大会的其他议题,应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由常设小组会议提出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民主管理大会通过确定。在闭会期间,如因特殊需要,经常设小组会议决定并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可召开民主管理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召开民主管理大会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大会进行表决时,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教职工到会,且经正式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大会表决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党政领导与民主管理大会常设小组正、副组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民主管理大会特别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可设立院务公开、财务监督、津贴分配、生活福利等工作小组,以便在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各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经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大会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实施提案或工作建议制度;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决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 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学校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时,应把该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考评该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健全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院务公开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为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民主管理大会常设小组负责人(正、副组长)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应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对该单位开展教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经肇庆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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