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第三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指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第四条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劵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九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一)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二)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三)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组织春节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五、职工疗休养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鼓励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各级工会疗养院应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基层工会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进行适当补贴。
六、服务职工平台和工会业务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基层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基层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职工心理减压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职业康复、母婴关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县以上各级工会对验收命名的“职工之家”、“创新工作室”、“工会服务站”等服务职工阵地,应制定相关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给予基层工会专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批准,基层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
七、职工福利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要求,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鼓励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补贴单位举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等集体福利开支;鼓励职工需求集中且有条件的单位用职工福利费补贴为职工提供子女晚托、暑托、寒托等各类形式的托育服务。
八、职工教育费
第三十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足额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区学院、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训服务。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与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基层工会要积极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任务。
九、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关于提取标准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足量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生产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解毒剂、防暑降温用品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部分行业标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十、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项目、标准作出规范。是对涉及服务基层职工有关的经费规定的重申和明确。
本实施细则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具体范围、人数及标准,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单位行政协商,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制定相关办法,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工总〔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8日印发